虛開發票,即真票虛開,開具的內容與實際業務不相符。如果企業對收到的一張發票的真偽感到懷疑時,除了自己認真檢查或者上網核實之外,也可以直接要求稅務機關幫助鑒別。實務中有個別稅務人員推三阻四,以“自己也不知道”或者“外地的發票沒法查”之類的理由搪塞是不正確的?!栋l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span>但是,如果企業對收到的一張發票的“虛實”感到懷疑時,則相關政策沒有賦予納稅人要求稅務機關進行鑒別的權利。也就是說,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回答“這張發票是不是真的?”而無權要求稅務機關回答“這張發票是不是虛開的”。所以,發票的虛實必須由企業自己負責查實。現實中最常見的一種虛開業務,是以采購貨物的名義購買購物卡。購卡時,售卡單位如果開具了銷售發票,其實并沒有真實的銷售業務發生(真實的銷售應該在持卡者刷卡消費時才發生),所以,售卡時開出的這張發票就是典型的“虛開”發票,雙方都將被虛開發票的索套套住。虛開發票的行為,不是一種“入賬”行為,而是一種“開具”行為,所以賀之熙實業顯然與虛開發票沾不上邊,最多只能認定為虛假費用。虛開發票風險中,最嚴重的是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風險。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打擊的范圍,也就是說,一旦檢查人員發現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則應該向公安局移送,因為這屬于犯罪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解釋是:“具有下列行為之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①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②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③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span>(法發[1996]30號)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后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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