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記賬公司涉及各行業,好多會計問,異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預繳增值稅,是否存在風險?如何處罰?
A:
需要預繳增值稅。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第17號公告):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Q: 2、代理記賬公司涉及各行業好多會計問,異地施工,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A: 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參考: 1、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稅款: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只限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異地施工,國家并沒有規定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2、總機構預繳稅款: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在機構所在地預繳。
Q: 3、我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工程額低于30萬元當月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A: 不需要。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第一條和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Q: 4、自然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需要預繳增值稅嗎? A: 不需要。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Q: 5、建筑業預繳增值稅,是不是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都是差額預繳? A: 是的。在預繳時不管項目是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都可以差額預繳。但是回機構所在地時一般計稅項目,需全額計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